协助执行中应思考的若干问题

时间: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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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混凝土公司诉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7万及违约金等。我方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后,全面审核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某建筑公司系接到锡山法院协助执行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配合冻结款项义务而未支付剩余货款。因此,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出示详细证据并阐述法律规定,最终促使某混凝土公司撤回起诉,维护了我方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某建筑公司向某混凝土公司采购混凝土。某混凝土公司的四位合伙人因发生矛盾引发诉讼,诉至锡山法院要求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并申请进行财产保全。2019年9月,锡山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在600万元的范围内停止支付某混凝土公司的应收款。在某混凝土公司要求清余款时,某建筑公司书面告知要求对帐确认剩余货款数额,并且款项已被锡山法院查封无法支付的事实。某混凝土公司遂提起了上述诉讼。


 问题分析 

这是一起因协助法院执行引起的典型案件,值得我们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必须协助执行冻结应付款项吗?”

答案:“是的。”《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进一步明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某建筑公司在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


二、“我在协助执行时应当如何审查?”

答案:“审慎审查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手续是否齐全, 法院协助执行一般应当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是审查是否存在协助执行的内容,如果款项已付清或款项数额未确定,应及时向法院明确告知并提供相应证据;三是审查协助执行后处理债权的程序及条件,一般应要求法院明确协助执行的期限、数额、条件及解除协助执行的条件等,避免因未妥善协助执行而造成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我没有妥善协助执行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妥善协助执行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责令协助方限期追回相应款项,在逾期不能追回时协助方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限于拒不协助执行所造成的已转移的并无法追回的财产范围。对此,各地法院均有生效案例,如中国农业银行湖北某支行拒不执行案已明确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某公司诉山东某堆焊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案,已明确在债权被扣留状态下,未经人民法院允许,非经法定程序,协助义务人擅自支付被扣留债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妨害民事执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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