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浏览量:723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葛某某以无锡**便利连锁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便利连锁加盟合同》,授权胡纬在某特定区域为**便利店的加盟商,要求胡某按要求统一经营模式下经营,胡某支付加盟费。无锡**便利连锁没有营业执照,而“无锡**便利连锁”的商标、经营资源、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等都是由葛某某控制的无锡某食品公司提供提供,管理团队成员也是食品公司人员。
2019年12月胡某以《*便利连锁加盟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加盟合同无效、并要求葛某某赔偿损失;后胡某又以葛某某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向商务局举报。
仲裁委裁决:确认加盟合同无效,葛某某赔偿胡某部分损失。
商务局也以葛某某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葛某某处以10万元罚款。
仲裁裁决
葛某某与胡某签订的《*便利连锁加盟合同》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按《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葛某以个人名义作为特许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因此是无效合同,对于胡某造成的损失,葛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特许人到底是葛某某个人还是葛某某控制的无锡某食品公司?
如果特许人是葛某某个人,则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盟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如果特许人是葛某某控制的无锡某食品公司,则加盟合同应当有效。
本人认为,本案可以认定特许人葛某某控制的无锡某食品公司,加盟合同应当有效。
葛某某以“**便利连锁”萝卜章名义与胡某签订了加盟合同签订,由于“**便利连锁”这个法律主体不存在,因此可以认定加盟合同的签订者为葛某某,但是“**便利连锁”的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商标、经营资源、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等都是由食品公司提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为了防止个人不具备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而进行欺诈活动,而本案中其实葛某某控制的无锡某食品公司是有一套成熟的管理、经营模式,而且食品公司也向胡某提供了商标、经营资源等等服务。
鉴于上述理由,本案《**连锁加盟合同》的提供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可以认定为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而非葛某某个人,加盟合同应当有效。
故本人对仲裁委裁决持保留意见!商务局是基于仲裁委裁决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意义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涉及餐饮、零售、室内装修、洗衣等等60多个行业、业态。《商业特许经营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对特许人有很多的约束和限制,违反该条例规定,特许人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甚至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本案无锡某食品公司完全具备特许人的资格和条件,因为葛某某不懂法才导致对其不利的裁决!
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特许经营,加强宣传、学习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