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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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邰某某于2015年5月以溧阳建设公司名义承建发包单位无锡某寺庙项目一,于2017年5月以上海建设公司名义承建项目二。项目一于2017年6月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经审核工程价款为846万余元,已支付576万余元;项目二因2019年3月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停工未完成,工程价款已支付583万余元。
2019年4月,孙某某诉至滨湖区法院,要求邰某某支付拖欠的泥瓦工劳务费81.9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邰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继续执行。2020年11月,孙某某以邰某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诉至梁溪区法院,要求溧阳建设公司、上海建设公司、无锡某寺庙等代邰某某支付81.9万元。
我方接受无锡某寺庙的委托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我方已按照付款节点支付相应进度款,由于项目一存在质量问题未验收合格,项目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一直未完工,后期工程款未达到付款条件,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是代位权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孙某某的代位权条件不成就。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辩析
《合同法》首次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让债权人超越了债权的相对性,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对缓解“执行难”的困境有积极作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其构成要件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怠于行使与其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两大要件。
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对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准,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为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但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最为直接、便捷、经济的方式便是直接向义务人主张,如果仅以“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来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会使债务人、次债务人已经行使的权利变得没有实际价值,故认定标准是审查债务人债权是否得到清偿的结果,而非局限于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过程。
二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表述变更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代位权诉讼既要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认定,也要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判定,对两个债权的审查在区分已决和未决、债权发生原因、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应当基本一致。并且,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期限将受到双重限制,即受到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权利时效期间等限制,同时受到债务人债权有关期间的限制。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已被扩张,《合同法》将其局限于到期债权,《民法典》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进来值得肯定。《民法典》未对代位权人的债权种类作特别规定,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担保人追偿之债等均可成为位权位的基础,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则包括担保物权中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民法典》把物权及其请求权排除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范围,当然,债权人可以借助于民事责任把债权的效力辐射面扩及于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就该物权及其请求权的变价实现其债权。
三、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代位权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代位权各项具体制度的建构。《合同法》规定较为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存在重大争议,《民法典》537条明确规定代位权成立的法律后果,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进行统一,使债权平等性与代位权优先性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多个债权人的,当前最可靠的方案仍是积极提起代位权诉讼,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其他债权人若想避免其债权因先前的代位权诉讼受损,最好的方式仍是及时行使自己的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