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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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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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19)苏01民初3444


二审: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

 

【裁判要旨】

      审理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认定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注意把握秘密点的整体与部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审查单一秘密点与整体技术信息以及与其他信息之间的组合、协调、依存等关联关系,不能脱离整个技术信息去断章取义、只言片语地解读单一秘密点或者其中的细节。

      权利人基于约定或者交易曾向被诉侵权人交付或者披露特定技术秘密的载体,被诉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权利人向其交付该载体之前已经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其中的技术信息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之前交付或者披露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是合法掌握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人。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或者公知性,应当由主张该技术信息具有公知性一方来举证证明“该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这一积极事实。

      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事先约定,是其就未来发生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造成损失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该约定无法律规定的无效等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歧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制剂的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方经销的,应当赔偿前者2000万元以及其他损失。双方对项目技术成果保密。汉歧公司依约向帝某公司交付了约定的技术成果,帝某公司也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的注册批件。双方解除合作合同后,帝某公司以100万元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其持股的盈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某公司),由盈某公司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盈某公司网站记载,“‘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汉歧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帝某公司向他人转让其技术秘密并获利巨大,侵害其技术秘密,应按约定赔偿汉歧公司2000万元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汉歧公司按约向帝某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构成技术秘密。双方解约后,帝某公司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其向盈某公司转让的、盈某公司用以生产香菇多糖的技术工艺与汉歧公司向帝某公司交付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帝某公司构成非法披露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犯了汉歧公司的技术秘密。法律原则上没有禁止当事人约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双方对未来发生的侵权行为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有克服举证困难、简便确定赔偿数额、增强行为可预见性、减少诉累等积极效果。涉案约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效且涵盖被诉侵权行为,盈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巨额收益,帝某公司在与汉歧公司合作过程中多次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故本案不具有酌减赔偿数额的情节,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故判决帝某公司赔偿汉歧公司损失200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中药技术秘密保护,判决明确了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及举证规则,并依据双方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侵权人在合同解除后因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向权利人赔偿2000万元。本案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具有教科书式的典型案例。一是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如重点审理标的、行为、责任三方面问题,明确了商业秘密具体秘密点与整体技术信息以及相关信息间的整体与部分、目的与手段等辩证关系,确定了侵权人否定秘密性的证明责任等。同时明确,双方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标准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判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依据。二是弘扬了诚信守诺的价值观。判决强调合同解除后保密义务的独立性。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非法披露、转让商业秘密并允许他人使用的,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针对被告多次严重、故意违约,判决按双方事先约定的2000万元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倡导诚信、恪守承诺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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