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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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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845号
二审: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裁判要旨】
GPL协议的许可客体是在GPL协议许可下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以及基于该程序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但不能简单认为与该程序相关的所有软件就必须开源。基于开源框架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基于开源产品本身的功能修改、优化及开发,应当按照开源协议确定著作权归属,但只是调用开源产品或者基于开源产品之上进行的二次开发,开发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使之足以构成独立作品的,开发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二次开发者是否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其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能否对他人行使侵权救济等相对独立,否则将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
OpenWRT是通信领域的系统操作控制软件,其源代码可供软件开发者免费获取使用,适用《GNU通用公共许可(版本2)》开源许可协议(即“GPLv2”协议)。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经公司)在OpenWRT基础上二次开发了案涉“OfficeTen1800”软件,包括对OpenWRT系统软件对应源代码增删、修改、调整而形成的底层系统,以及与涉案软件具体功能相对应的新增源代码形成的上层功能系统。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公司)招募网经公司参与开发软件的前员工到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某公司),通过复制、修改案涉软件源代码,开发了与案涉软件实质性相似的同类软件并对外发行,其中存在网经公司源代码的特殊标记等。亿某公司、启某公司在人员、资金、项目管理上紧密关联,在软件开发和复制过程中存在目标、行为和利益上的共同性。网经公司以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亿某公司、启某公司及部分网经公司前员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等。被告认为,根据开源许可协议,网经公司应当公开案涉软件源代码,并免费许可所有第三方使用,无权主张他人侵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网经公司在开源软件基础上投入大量成本二次开发形成的“OfficeTen1800”智能网关软件具有独创性,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启某公司的举证仅证明涉案网关软件含有开源代码,但并不能就此证明该软件仅是对开源代码的使用(增改或删减),且涉案软件源代码并非公开,不存在启某公司有权在GPLv2协议授权下使用第三方开源程序并构建衍生软件产品的先决条件。网经公司是否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其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相对独立,否则将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即便网经公司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抑或网经公司并未公开涉案软件源代码供他人免费获取使用,也不影响其向被告主张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故亿某公司、启某公司复制、修改、发行涉案软件侵害了网经公司软件著作权。在计算侵权损失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网经公司二次开发的有独创性表达部分在整体软件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地剥离OpenWRT系统软件已开源部分。考虑到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二者相似度较高,在相关市场有直接竞争关系,加之被诉软件开发人员曾在网经公司任职,故有必要消除被诉软件对涉案软件带来的负面商业影响,尽可能恢复相关市场对涉案软件及其经营主体网经公司的认知。故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网经公司50万元。但需指出,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网经公司部分诉请,并不表明网经公司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以免予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案例价值】
本案明确了在开源软件基础上二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GPL协议控制范围、他人使用二次开发作品的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等相关裁判规则,具有指导及行业规范意义,被最高法院评为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百件典型案例之一。法庭官微及《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涉开源软件案件裁判规则仍在探索研究与发展之中。准确把握开源许可协议约束力、合理界定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对于激励创新、促进软件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明确开发者对仅调用开源产品或者基于开源产品二次开发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次开发者是否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其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对他人行使侵权救济相独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二次开发部分在整体软件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地剥离在先开源软件中已开源部分等。判决确定的二次开发软件相对独立,并不必然、完全受强制开源规则约束的原则,充分尊重与保护了二次开发者付出的独创性劳动,为软件开发者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