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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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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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信息】

一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初38

 

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侵权为业、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权利人请求,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较高惩罚倍数,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可以结合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等证据中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基本案情】

       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拥有“图片”“图片”等驰名商标,周某某曾与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其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和影响力,仍注册成立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盼盼公司),并持有99%股份。鑫盼盼公司、万象顾某金属门厂(以下简称顾某厂)等在其生产、销售的防盗门等金属门窗商品及包装上,在域名、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中,在经营的全国专卖店、体验中心等实体店的门头或店内装潢中,在宣传册、展会、户外广告中大量突出使用鑫盼盼”“XPP 鑫盼盼”“XPP”“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熊猫吉祥物形象等标识进行宣传与推广,并实施虚假宣传及对盼盼公司商业诋毁,有意造成公众混淆与误认。为此,盼盼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鑫盼盼公司、顾某厂、周某某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亿元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鑫盼盼公司、顾某厂、周某某等被诉行为构成对盼盼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实施使用盼盼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熊猫吉祥物形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顾某厂由周某某经营,是鑫盼盼公司的委托生产商。周某某故意攀附盼盼公司字号、商标的驰名度和影响力,注册成立侵权企业,从侵权经营中谋取巨额利益。综合考虑鑫盼盼公司、顾某厂、周某某等以侵权为业,对盼盼公司“盼盼”多个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复制、模仿,从事商标侵权及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获利巨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相当严重,确定对其适用4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字号、注销域名、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是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驰名商标及知名字号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也是国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本案判决针对侵权人在多领域全方位刻意模仿盼盼公司驰名商标,以侵权为业、恶意明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确定较高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并全额支持权利人1亿元及合理支出65万元的赔偿诉求,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业内产生广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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