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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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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1207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3)苏民终986号
【裁判要旨】
明知同行业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臆造与其高度近似的字号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其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如无相反证据,被诉侵权商品上明确标注的制造商等相关信息应当作为认定该商品生产者的依据。侵权人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一方当事人虽自认冒用另一方当事人身份等经营信息,但缺乏相应证据佐证的,不能据此认定经营信息被冒用。
【案情介绍】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公司)拥有“乌苏”“乌苏啤酒WUSU”“乌苏啤酒WUSU及图”“乌苏啤酒WUSU及图”等注册商标。乌苏公司长期持续在其生产、销售的乌苏啤酒上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经过多年推广和宣传, 乌苏啤酒在啤酒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新疆名牌产品。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宗某公司)2019年注册有“鸟苏NIAOSU”商标,但因与乌苏公司的涉案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乌苏公司发现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某公司)销售标明“鸟苏NIAOSU”“出品商: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苏公司),委托方:宗某公司,受委托方:新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某公司)”字样的啤酒,遂将前述主体诉之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鸟苏NIAOSU”标识,以及与乌苏公司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乌苏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字号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啤酒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识别性。被诉侵权啤酒使用的“鸟苏啤酒NIAOSU”标识、包装装潢与乌苏公司注册商标、包装装潢近似,极易导致混淆或误认。鸟苏公司远晚于乌苏公司成立,而在此之前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鸟苏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理当知晓乌苏公司及其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仍注册“鸟苏”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宗某公司虽曾经注册有“鸟苏啤酒NIAOSU”商标,但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在缺乏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麦某公司、新某公司系被诉侵权商品的受托加工方。开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但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举证,应承担消极应诉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开某公司对其中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价值】
本案是严厉惩治全方位侵犯边疆知名企业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行为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将边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不同地域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对知名企业和品牌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对赔偿请求全额支持,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倡导诚信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判后,权利人向最高法院和江苏高院致信感谢,盛赞法院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坚守和捍卫公平正义、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作出的艰苦努力和辛勤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