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 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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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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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20)苏05民初679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452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与权利人合作之际将其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和作品抢注为商标,并以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不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抢注并囤积商标等方式全方位打击商标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康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呼吸防护用品企业,较早并持续使用“MASkin”品牌,并拥有“maskin”“图片”“BENEHAL/必利好等注册商标,相关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在与世康公司合作期间抢注了“MASkin”商标。合作破裂后,源某公司依据前述“MASkin”商标,针对世康公司发起3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等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等维权行为。源某公司还抢注了“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其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徐某在公众号上发表了针对世康公司的片面误导性言论,并多次利用抢注的商标与世康公司进行威逼利诱式谈判。此外,在抢注的“MASkin”商标在口罩相关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前后,源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还持续抢注了超16“MASkin”“苏世康”“州世康”“BENEHAL”必利好等商标。上述行为导致世康公司防护口罩产品的经营陷入困难,且为维权支付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故世康公司向法院起诉源某公司、行某公司、徐某,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世康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世康公司长期使用“MASkin”标识,仍恶意抢注为商标。其以此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等维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以损害世康公司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客观上违反竞争规则、破坏竞争秩序、损害世康公司合法利益,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源时公司注册“MASkin”“BENEHAL”微信公众号名称不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世康公司经营设置障碍的恶意。源某公司、行某公司抢注和使用与世康公司知名商标及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世康公司进行威逼利诱式谈判,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世康公司相关产品的经营陷入困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竞争秩序。被告在维权纠纷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世康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世康公司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请。

 

【案例价值】

         本案是国内罕见的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向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商业诋毁、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为一体的滥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判决有效规制了侵权人借商业合作之名对真正权利人全方位围堵洗白自己的行为,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切实维护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弘扬了核心价值观。同时,判决做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让恶意获得权利、恶意维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并创新责任方式,判决行为人变更微信公众号,停止恶意诉讼、恶意投诉、恶意抢注等,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正当维权、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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